对职工骑车上班进入厂区后摔倒的事实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07 01:49
<正>一、基本案情聂某原系某矿业公司所属物资公司北区仓储库仓库班职工,从事值更门卫岗位,该岗位的职责为:负责仓库班备件库区物资、人员、车辆出入库的登记审核及夜间库区巡视看护工作。某矿业公司《值更门卫岗位规程》对交接班制度作了"交接内容及标准"规定:双方交接班时要面对面,交接辖区的技防设施、物防设施、消防器材、基础台账、安全隐患、重点工作、卫生等,并共同签认。2015年5月21日,聂某的工作时间应自当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当日17时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聂某进入厂区后的上班道路缺乏公共性要素,在此所受伤害不属于《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据此认定为工伤
(二)聂某进入厂区后的上班途中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将聂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本文编号:40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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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聂某进入厂区后的上班道路缺乏公共性要素,在此所受伤害不属于《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据此认定为工伤
(二)聂某进入厂区后的上班途中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将聂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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