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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婚姻赠与返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5 23:27
  和婚姻有关的赠与(给予)不仅包括实物,也包括劳动付出,赠与主体可以是配偶双方或其父母。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思路。对于劳务性质的给予,请求权基础上存在合伙说和行为基础丧失说两种观点。对于配偶间赠与或父母赠与,主要采用行为基础丧失原则支持返还请求权。对于非婚伴侣之间的赠与行为,可以类推适用婚内赠与返还制度。伴侣一方作出对财产价值有显著经济意义之重要贡献的,不仅可以主张合伙法上的补偿请求,还可以基于行为基础丧失的返还请求权。德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典立法中有关婚姻赠与返还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配偶之间劳动给予或经济付出的补偿请求权
    (一)合伙法上的分割请求权
    (二)根据行为基础丧失理论请求返还给予
    (三)行为基础丧失理论和默示合伙之顺位关系
二、配偶间财产赠与的返还:根据行为基础丧失撤销赠与
三、公婆赠与的返还:行为基础丧失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一)基本规则的确立
    (二)类推适用于非婚同居情形下的父母赠与
四、未婚者之间的返还请求权:类推适用配偶之间的给予和赠与
五、德国相关裁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和立法建议
    (一)德国裁判规则总结
    (二)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本文编号:40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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