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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进某、严林某诈骗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05 21:56
  严进某、严林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辩护人和审判机关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是否需要对二被告人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经评析认为,不论是从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角度出发,还是从共同故意的司法认定判断,被告人严进某、严林某在主观上都具有实施诈骗的共同故意,且其在客观上也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同时其“明知”所取款项来源于犯罪活动,仍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因此其与诈骗行为人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属于诈骗罪的从犯。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诈骗犯罪尚未既遂,其帮助取款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活动实施过程中,如果仅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无法评价被告人的全部罪行。因此,严进某、严林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对牵连关系的认定中,须结合“折衷说”的观点对被告人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充分分析。二被告人非法持有大量信用卡的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从套取的赃款中获得佣金为二被告人的终极目的,持有信用卡与帮助取款行为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符合牵连犯的认定标准,应按牵连犯...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2章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1 基本案情及办理情况
    2.2 法院裁判结果及其理由
    2.3 类案简介
        2.3.1 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3.2 杨某某、邵某某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
    3.1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3.2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3 二被告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 二被告人构成诈骗犯罪的帮助犯
        4.1.1 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诈骗的共同故意
        4.1.2 二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
    4.2 二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2.1 不符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要求
        4.2.2 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难以涵摄被告人的整体行为
        4.2.3 对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类比分析
    4.3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一罪评价
        4.3.1 二被告人仅手段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3.2 二被告人的行为成立牵连犯
        4.3.3 对二被告人应依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4.3.4 对杨某某、邵某某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的类比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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