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7-12 12:36
【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成熟,代孕作为一种新技术,其打破了传统自然受孕的生育方式,造福了广大不孕不育家庭的同时,也逐渐暴露了我国《亲属法》中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空缺。由于我国对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及监护权制度并没有具体规定,代孕子女的身份认定及监护权归属都是需要司法裁量的辅助。本文选取的案例中,两名孩子系陈某与其丈夫罗乙通过非法代孕方式所生,卵子提供者及子宫提供者均来自不同的第三方,罗某甲和谢某某作为两名孩子的祖父母,在其子病故后,因知晓两个小孩与陈某并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而是夫妻二人找人代孕所生,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向法院申请由其担任两名孩子的监护人。本案中存在着三方的利益冲突,一是祖父母基于家族血缘关系对孩子拥有的利益;二是陈某作为抚养母亲与孩子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抚养孩子的利益;三是代孕子女自身的权益。因当前我国在代孕子女法律地位与监护权认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仅有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91年函》),而且前者仅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从事代孕事宜,后者适用的是人工授精的情形,,加之现有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对代孕子女并不能全部适用。本案的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面临着“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本文以本案为切入点,除对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监护权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外,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细化探讨: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认定规则;二,如何确认委托母亲的法律地位;三,在个案中如何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3.9;D922.16
本文编号:2751971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3.9;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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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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