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巫蛊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析
发布时间:2020-07-15 15:47
【摘要】:清代巫蛊罪在大清律例中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律文和条例所指向的,它是由多个律条所构成。笔者将其分为直接的法律规定和间接的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条文有两个,一个是刑律中的造畜蛊毒条,另一个是位于礼律中的禁止师巫邪术条。除了这两个直接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包括其他间接的法律条文。这几个间接的律条分别在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采生折割和庸医杀伤人等律文中有涉及。笔者所指请代巫蛊罪是指以巫术、蛊毒等妖术为手段和特征的,对人的身体和财产造成危害或损失,对国家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的犯罪行为,它是广义上的巫蛊犯罪行为。唐代以前的史书中也多有关于巫蛊的记载。唐宋至明的历代法典中都对巫蛊罪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直接的体现是在名例律中直接规定为不道罪,另外的直接规定是造畜蛊毒,至明代时增加了一条禁止师巫邪术的规定。巫蛊入罪的思想渊源主要包括历代统治者都严厉打击不道罪的传统,因为不道罪背违正道,是属于左道异端。儒家在汉代确立了正统的地位,成为封建统治者的主流思想占据主导地位。体现在法律中就是法律不断儒家化,儒家的伦理道德等思想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在思想领域儒家要求独尊儒术黜邪崇正,巫蛊违背了儒家的伦理到底与儒家所宣扬的精神主旨不相符的,自然不被封建统治者们接受。《大清律例》中关于巫蛊罪的直接规定是造畜蛊毒和师巫邪术。造畜蛊毒包括一条律文和两条例文,其变化不大。师巫邪术条承袭自明律,包括一条律文和多条例文。清代对师巫邪术的例文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增删,到同治九年基本定型。除了直接的法律规定之外,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采生折割和庸医杀人等相关例文中也有涉及巫蛊罪的内容。立法离不开司法实践,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清代巫蛊罪,探究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了解司法运作中法律如何适用。笔者将造畜蛊毒的案件以犯罪手段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蛊毒类另一类是厌魅符咒类。师巫邪术的案件以侵犯的法益不同分为三类,分别是妨碍社会秩序类、侵犯人身类、侵犯财产类。这些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律例有明文规定直接适用,律无明文援引他律直接加减适用或者比照成案适用。巫蛊罪易引起人们心理恐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从而影响封建统治的稳定性。打击巫蛊罪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的稳定,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皇权为主的封建专制社会。研究清代巫蛊罪,对现代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打击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56695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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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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