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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7 21:26
【摘要】: 道德法律化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制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趋势,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中国传统法律起源之时。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的“礼”,对古人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中国古代社会行为规范体系的核心,为整个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确定了“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的行为标准。“礼”兼具伦理道德的内容和法律的外在形式特征,为道德法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第一历史阶段为礼治盛行的夏、商、西周三代,礼和法的理论逐步丰富和完善,礼与法呈现出最初的融合趋向。周公制礼,巧妙地将温和的道德与威严的刑罚结合起来,产生了最初的以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思想,后世的德主刑辅理论由此而萌芽,道德法律化的理论和实践始自这一时期。 春秋战国至秦为道德法律化的第二历史阶段,这一阶段奠定了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和社会根基。在剧烈的社会变革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中,璀璨的历史一幕——百家争鸣应运而生,出现了儒家与法家的大争论。儒家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道德核心作用,指出在司法中,即使有良法,还须有良人和美德;而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秦相商鞅在变法时提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强调重法和崇法,在一定程度上轻视道德。但儒、法两家的争论很快就被儒、法的合流趋势所代替。尽管法家理论在秦王朝得以全面实施,暂时放慢了道德法律化的进程,但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体系却在实践中继续发展和充实,铸就了强大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后世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力。尤其是儒家学派“非礼无法”、“隆礼重法”等主张,强调不合乎礼(道德原则)的法律根本就不能成为法,极力要求立法须合乎儒家道德,法律成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这些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引领道德法律化发展与演进的基础理论。 第三个历史阶段是道德法律化全面发展的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自汉武帝时,由于大一统集权政治体制建设的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表面上推行“扬儒抑法”,实际上却是“外儒内法”,使得礼与法从理论到实践实质性地走向合流。尤其是“引经注律”和“春秋决狱”,使儒家道德理念和礼制传统开始顺利而全面地渗入法律,向制度化与法律化迈进。三国以后,儒士控制了立法权,他们在立法活动中进一步推动了道德法律化的进程。 第四个历史阶段是唐代以后,这一时期道德法律化进入了成熟演进的完备时期。唐初的律学家在《唐律》制定中坚持“一准乎礼”的原则,以道德指引立法,引礼入律,封建道德和法律达到了较好的统一,最终实现了礼与法的融合,以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被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以礼入法从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普遍的法律现象,道德精神和宗旨渗透于法律的方方面面,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谐、推行教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长久的作用。 中国古代通过立法实现道德法律化之后,道德精神在司法领域中亦得以充分贯彻,形成了恤刑省罚、执法原情、鞫谳分司、录囚会审、复核、复奏、秋冬行刑、调解教化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道德法律化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特征,既是传统法律思想的结晶,也是法律与社会环境有机结合的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之所长和传统法律思想的睿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国当前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道德的适度法律化,不仅有利于推进法治文明建设,也利于道德文明的发展。今天,我们要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达到总体和谐的社会效果,则更加需要深入研究道德与法律并举、自律与他律并重的社会规范机制,探讨在一定的限度和严格的法律原则之下,实现合法而科学的道德法律化。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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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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