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的义务本质
发布时间:2020-07-28 17:26
【摘要】: 权力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来理解权力,权力是一种泛化了的文化现象。广义上的权力是一种控制、影响、强制或支配的力量。狭义上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主动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和强制性。 权利和权力两者都是法学的基石性概念范畴,研究权力当然也必须要研究权利,权利包括了三种具体的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应有权利是权力的母体,而权力是法定权利的前提。 国家权力的本质是义务,而权力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权力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具有引起法律责任可能性的法定义务,法律义务也就成为国家权力的本质和实质性内涵。国家权力的本质是法律义务,也表现在国家权力行为的可诉性上。作为义务的权力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权利确认、权利保障、权利实现。 对权力的义务本质的清晰认识,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正确厘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捍卫权利本位观;其次,可以保证“权利——义务”研究范式的有效性;再次,可以明确权力行使的范围、职能及确立权力的正当性;最后,可以有助于实现责任政府与和谐社会的理念。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773209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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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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