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城市房屋征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6 09:35
【摘要】: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拆迁,适用房屋征收制度;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国家收回原本属于它所有的土地不适用土地征收制度,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前提,也是征收的唯一目的。国家是征收的唯一主体。城市房屋征收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和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项独立的,有偿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主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具有一体性,房屋所有人在失去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必然失去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文对城市房屋征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进行初步的研究,提出作为征收主体的国家,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不仅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还要对被征收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0.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吴维佳;公益性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78218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278218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12c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