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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发布时间:2020-08-11 12:02
【摘要】: 有关商业秘密的审判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始终是一大难题,因为目前有关商业秘密的认定没有明晰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标、专利、版权的认定不一样。商标、专利以注册为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版权系自动产生,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自然产生版权,而商业秘密的认定则需要通过复杂的程序和证明,而这些证明内容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不具有确定性和准确性。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中的营业秘密,在审判实践中,其认定的难度更大,因为如何证明一份客户名单是普通的客户名单还是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客户名单,非常困难,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案件常常围绕着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雇员利益、公平竞争等公共政策等问题展开争论。 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梳理和研究发现,有关客户名单的理论,在美国有较为成熟的成文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规则。而在国内则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其相关研究也仍停留在对国外,尤其是对美国商业秘密法的成文规定的梳理以及司法实践的动态发展的观察和分析,并没有很好的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这些“舶来品”理论尽管对我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本土化,不能很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本文的研究,亦欲从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及其相关判例实践出发,通过对美国商业秘密法的成文规定的梳理以及司法实践的动态发展的观察和分析以及对一些典型个案的分析,并充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寻求、归纳出一个接近合理的客观标准来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客户名单问题纠纷的审判提供借鉴或启示。 本文的写作分为六个部分,共计3万2千余字。 导言部分引出话题——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存在的若干问题,而美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第一章的内容主要是梳理和介绍美国联邦及其部分州有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成文法规定,发现美国各个州在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侵权法第一次重诉》、《美国反不正当法第三次重述》时都有所侧重,保护的范围、宗旨和平衡点也不一样,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准也不完全一致。 第二章以六个经典的案例来观察美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的程序和法律适用。 第三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成文法的考察,得出认定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相对秘密性,商业价值性,相对保密性。 第四章结合实际,分析认定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尚存的若干问题。 第五章通过对美国成文法及司法案例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所存在的问题的思考,笔者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标准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71.2;DD912.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俊南;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和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汤兰香;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8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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