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利益衡量
发布时间:2020-08-21 04:36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社会阶层开始逐渐分化,社会利益结构呈现主体多元化趋势,大量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对法治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法律是不同利益调和折中的产物,其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上各种冲突的利益,以满足人们最大的利益要求。立法作为法律得以产生的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只有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为构建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在现代民主社会,立法不仅要体现各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更应该在追求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利益平衡。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立法者已经无法诉诸于一个先在的利益位阶进行利益选择,而是需要在众多的利益中进行取舍和协调,因此需要通过正当的利益衡量过程来寻求利益平衡,并把最终的结果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得以确立。利益平衡的实现,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立法者善待各种利益,客观公正地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估,从而做出最佳的利益分配与调整的方案,以消除和化解利益冲突和矛盾,最终达到立法与社会和谐的目的。由此可见,立法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的重要意义。这既为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提供了可能,也使利益衡量成为必要。本文试图通过立法上的利益衡量研究,把握立法的实质——立法不仅仅是一个在程序和技术规制下利益博弈的过程,更是一个利益衡量的动态过程。选择本题作为论文选题,就是试图深入分析立法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揭示立法文本背后所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博弈,思考如何从立法源头更好地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分配,探讨利益衡量作为一种立法的方法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对于对当代中国立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01
本文编号:2798935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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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斌;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D];吉林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79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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