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在中国的法源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2 02:45
【摘要】: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许多重要的法律相继问世,但法制建设仍不健全。加之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速度加快,现存的法律无法适应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法制转型期的中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既弥补了当时法律规则的不足,也为下级法院如何适用法律提供了统一的标准。随着我国近年来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学界对于判例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判例在我国的法源地位问题有必要予以系统研究。本文分五部分对此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由于同案不同判问题频出,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遏制。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判例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却一直存在争议,确立判例的法源地位是推动判例制度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探讨判例的法源地位在我国的历史演进。为了更深入的了解判例在我国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本部分将从历史的角度,把握法律发展过程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是如何演变的。本部分又分三个小部分,分别从古代、民国、解放后三个历史阶段对判例得法律地位变化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研究判例的发源地位在当代中国的确立。由于法律未对判例的地位做规定,对于判例的法源地位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自上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以来,有的学者提倡建立判例制度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有学者反对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并否认判例的效力。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文件的相继出台,学界也随之统一了认识,承认了判例在我国的非正式法源地位。与此同时,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运用判例,这标志着我国判例的法源地位在实践中已经确立。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判例的效力及与其他法源的协调问题。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为“参照”。这立即引来许多学者对判例效力问题的争论。笔者从应然角度与实然角度对判例的效力进行了全面分析,并肯定了判例具有“事实拘束力”。在分析完判例的效力问题后,其效力位阶问题又是司法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判例与其他法源的协调问题进行了逐一梳理。 第五部分是结语,对全文做了总结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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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v
本文编号:28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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