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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审查建议的界定与保障

发布时间:2020-09-14 17:31
   立法审查建议是对立法进行审查的建议,以立法法第99条2款为典型。本文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的解释方法阐释该条款:首先分析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建议主体、建议内容、处理程序三个部分。从建议主体的排列顺序、“以及”的用词,建议对象规范限于“法规”、冲突情形限于“抵触”,“必要时”才启动审查的非强制性等都可以看到公民在整个立法审查制度中的弱势地位,“书面”的建议形式体现了追求效率和抽象审查的特点,“必要时”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为筛选机制留下了操作空间;其次从体系上来把握该条款,该条款是宪法第41条中“政治监督权”的具体化,而非“权利救济权”的具体化,所以建议主体才会规定得如此广泛。正因该款规定非为救济特定公民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所以第99条1款和2款并无宪法诉讼和宪法诉愿的实质区别,而只是“要求”与“建议”主体启动正式审查的能力不同。该条款规定得是被动、事后、抽象审查,被动审查有主动审查不及的优势,“法律”的合宪性主要靠事先审查保障,我国的附带性审查(具体审查)范围仅限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以上的审查则通过抽象审查程序完成,这为移送审查机制埋下了制度空间;最后考察该条款的价值目标,立法者寄予该条款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公民参与维护法制统一,在立法监督领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而旨在救济公民权利的立法审查建议在我国并不存在,实践运行中公民权利诉求与该条款维护法秩序的偏向呈现出内在的紧张关系,当下社会迫切需要建立救济特定公民权利的立法审查建议制度。是故权利救济是为赋予该条款的客观目的。立法审查建议的这两个价值目标都值得追求、不可偏废,两种价值在世界范围内都呈现出并立交融的趋势。在我国,公民启动立法审查程序的两种基本模式也隐约成型。立法审查建议既可以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广泛”公民基于监督权提起,也可以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基于救济权提起,也即可以类型化。前者的直接目的是维护法制统一,启动的是抽象审查程序;后者的直接目的是救济公民权利,启动的是具体审查程序。为保障无直接利害关系之公民的监督权,应继续保留并完善该条款规定的抽象审查程序,尤其是其中的反馈机制和筛选机制,具体措施如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建议”与“要求”间的转化机制,规定可以先向制定机关提建议,加强企事业组织、人大代表的作用,完善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等;为保障特定公民的权利救济权,就要发展复合审查程序,尤其是具体案件审查机关与制定机关、裁决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移送衔接机制和公民的直接启动机制,并在原有的立法机关抽象审查程序中加入更多的主观权利要素,具体措施如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时,不仅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还可邀请利害关系人出席听证等。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0.0
【部分图文】:

处理流程图,启动程序,工作程序,法规


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可以考虑得是,还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邀请审查建议提出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出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一直呼吁建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而 2018 年宪法修改,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可以预见将来该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将更加突出。具体处理流程图:7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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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涛;;“全民上书”是法治社会的病态[N];中国改革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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