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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

发布时间:2020-09-22 12:59
   从先秦时期至汉武帝以前,儒家思想文化只是诸子百家中众多流派的一种,直到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黯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儒家思想才逐、渐居于正统地位,并为后世历代帝王所尊崇。儒术也就成为了统治之术。正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无不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出于礼则入于刑”,“德主而刑辅”,甚至“引春秋以决狱”,由此中国的古代法便浸染了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至唐帝国时,形成了完备而独特的中国礼法文化。然而十九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中国历史的循环,中华法系在中华文明与西方文几明的接触和碰撞中逐渐崩溃。西方工业国家的一系列民主法治观念,开始传入我国,从此中国法开始了痛苦的近现代化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至上、平等、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等西方法治观念日益盛行并开始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儒家法律文化作为本土文化仍潜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儒家文化影响的例子并不鲜见。 本文通过对儒家的“义利观”、“和谐观”和“无讼观”的分析,来探求中国传统法制形成背后的儒家义利观所起的幕后作用。儒家的“义利之辨”“君子小人之说”是儒家文化的标志之一。儒而由此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商人的命运,和解释了中国私法不发达的源由。儒家义利观一定程度上仍对当今社会私营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法律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我们古代法律,也如其他制度一样,服从于文化的根本要求。由此结合儒家的法律价值观,我们就不难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也就理解了孔子为何要“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和谐”“无讼”是实现“和谐”的前提条件,相反“讼”非但破坏了而且违反了“义”是小人之举。把“无讼”推向极致便是“贱讼”。中国“贱讼”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当今中国仍不乏其例。法律只不过是“必要的邪恶”,因而息讼、重调解便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 儒家义利观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整个传统文化及其民族性格、价值取向、行为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样,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也是深远和广泛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又被称为礼法文化,可见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的联系之紧密,两者已达到相互交融的程度。 儒家义利观不仅仅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和精神,指导着法制建设,而且融入法律当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与西方所不同的独特的理念特点和制度特征。不论是义务本位、重刑主义,还是二元法律结构、公法极为发达、私法却不发达的法律体系,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制所独具的内容。在认识传统法制的同时,为了探寻诸多特征的成因,我们自然需要对儒家义利观及两者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离不开传统的积淀,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指导与精神支撑。儒家义利观以其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而成为当今法治建设批判性继承的对象。 本文试图从儒家义利观对传统法制的影响着手,分析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理念及其法律体系形成的具体作用,说明儒家义利观与专制社会是相适应的,它是如何服务于封建皇权。研究儒家义利观对传统法制的作用,这是一个起点,最终目的是为现代法治建设寻找新的理论根基。从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义利观不仅自身存在合理因素和积极内容,经过整合后从而构建新型义利观的可能性,又可看到从传统与现代的延续关系来讲,儒家义利观无疑是最佳选择对象,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汲取其有益成分的必要性。儒家义利观并非只存在于封建社会,即使在今天我们仍要正视它、改造它,充分发挥出其有用价值。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发展演变过程,儒家义利观主要经历了确立、发展、扭曲和复归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先秦的孔孟、汉代的董仲舒、宋明的二程及朱熹以及清代的颜元,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对儒墨法三家的义利观进行了比较,这样可以对儒家义利观有个清楚的认识。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的具体作用。中国古代的无讼贱讼的法律价值观、中国古代法制的伦理化以及封建法制的公法化无不与儒家义利观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具体影响,法律结构的形成,发达却不太健全的公法,不发达的私法,这种独特的法律体系与儒家义利观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一方面,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不仅需要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改善法制环境,也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坏境来更好地从事法制建设。而儒家义利观中无疑具有合理成分和有益价值,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作用。但儒家义利观重义轻利,漠视法律作用,这与当今依法治国、崇尚法律权威是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儒家义利观对现代各个部门法的构建也是利弊并存,具有批判性继承的价值。 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对待儒家传统文化以及如何解决儒家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文化之间的冲突,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接受西方法制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西方法的移植成功还得有它适合的土壤,即相应的法律文化,这样必然存在着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法律文化冲突。中国未来法制根,显然只能根植于中西两大文化传统不发生根本的对抗领域,绝不能非此即彼。中西合璧,才是法律移植的正确途径。 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将走向现代化,在这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如何看待儒家法律文化,则是我们无法逃避的课题。儒家文化曾经在缔造伟大的中华文明中居功甚伟,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人所独有的文化情结,使他无法与历史文化进行割舍。中国人在接受外来文明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必然会用传统文化对他加以改造,使之适合于中国实际。儒家法律文化亦有它新生的潜能,义利之辨中就有许多可古为今用的合理内核。只有立足中国,才能放眼世界,对儒家法律文化的重新整合,改造和利用,发现其中蕴含的对现代社会的有益的价值体系和内容,将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使之符合于中国现代法制建设,这才是我们对待儒家法律文化的应有态度。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8
【中图分类】:D90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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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佳铭;义利之辩的反思[J];探索;2003年02期

3 王月萍;中国古代公法的特征及成因透视[J];云梦学刊;2004年03期

4 侯钧生,刘晓梅;迪尔凯姆论法律的道德精神[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02期



本文编号:282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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