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0-12-17 05:37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汽车行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典型代表,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分配过程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造成了责任划分的难题。文章通过梳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学说观点,比较分析了上述两种学说的论述理由及缺陷,认为随着无人驾驶汽车与人类实力对比的变化、相关立法技术的成熟、人工智能自身属性的体现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拟制人格,认可其担责能力,从而构建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配规则,即区分具体使用情况,以其自身私产来承担对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破解当前的侵权责任分配困境。
【文章来源】: 赵健 兰州大学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
(一)研究重点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相关术语厘定
一、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的分类
二、无人驾驶汽车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等级划分
(三)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
三、无人驾驶汽车与人工智能
(一)自主性特征
(二)难预测性特征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配的难解性
第二章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学说之考察
一、客体说
(一)学说主旨
(二)“客体说”的论证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结
二、主体说
(一)学说主旨
(二)“主体说”的论证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结
第三章 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拟制法律人格之分析
一、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的概念
二、民法之人格与无人驾驶汽车之拟制人格
三、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拟制人格的正当性
(一)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符合权利发展规律
(二)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的立法技术已成熟
(三)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是地位不平等的体现
四、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拟制人格的必要性
(一)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二)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可简化侵权责任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三、外文资料
致谢
本文编号:2921497
【文章来源】: 赵健 兰州大学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
(一)研究重点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相关术语厘定
一、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的分类
二、无人驾驶汽车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等级划分
(三)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
三、无人驾驶汽车与人工智能
(一)自主性特征
(二)难预测性特征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配的难解性
第二章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学说之考察
一、客体说
(一)学说主旨
(二)“客体说”的论证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结
二、主体说
(一)学说主旨
(二)“主体说”的论证理由
(三)存在的缺陷
(四)小结
第三章 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拟制法律人格之分析
一、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的概念
二、民法之人格与无人驾驶汽车之拟制人格
三、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拟制人格的正当性
(一)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符合权利发展规律
(二)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的立法技术已成熟
(三)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是地位不平等的体现
四、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拟制人格的必要性
(一)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二)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拟制人格可简化侵权责任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三、外文资料
致谢
本文编号:292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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