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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独立运行——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12-19 09:18
  中国古代监察权带有司法属性并在定位上高于司法权,且一直秉承独立运行原则,对现今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运行具有借鉴作用。现今国家监察权是有着高位阶、独立性和复合性特征的权力。在独立运行方面应当辅之以完备的独立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运行过程中受人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文章来源】: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界定和运行
    (一)监察权高于司法权
        1.监察有司法的性质
        2.监察权高于司法权
    (二)监察权的独立行使
三、国家监察权属性争议现状
四、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权力运行
    (一)国家监察权是高位阶独立性的带有复合性质的权力
        1.中国古代监察权属性定位的启示
        2.国家监察权的特性———高位阶、独立性、复合性
    (二)国家监察权的独立运行
        1.国家监察权独立运行的基础
        2.国家监察权的独立运行受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J]. 汪江连.  法治研究. 2018(06)
[2]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J]. 艾永明.  法治研究. 2018(05)
[3]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法政治学之维[J]. 何士青.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4]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J]. 徐汉明.  法学评论. 2018(01)
[5]中国古代监察官制度当代意义探寻[J]. 高杨博.  新西部. 2017(33)
[6]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 童之伟.  法学评论. 2017(01)



本文编号:292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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