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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改制后宋代户部的民事司法职掌

发布时间:2020-12-25 08:47
  宋代中央的民事司法职能并非归属于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专门司法机关,元丰改制前该项职事主要由三司、御史台兼掌,自元丰改制户部职权恢复之后,宋代中央有关民事司法的事务就由户部和御史台掌握。根据史籍中有关宋代户部民事司法职能的具体记载以及现存的宋代民事诉讼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元丰改制后户部职掌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田产纠纷、立户分财与户绝继嗣纠纷、婚嫁纠纷等。户部既可以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也可承接他司转呈的相关案件,其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通过行下的方式审理,也有部分案件转呈御史台审理。户部也可直接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另外,部分由御史台行下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结之后仍需申明户部。 

【文章来源】:保定学院学报.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宋代户部民事司法职掌沿革
二、户部所掌民事诉讼类型
三、户部受理和审理民事诉讼的方式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宋代登闻鼓制度[J]. 黄纯艳.  中州学刊. 2004(06)
[2]宋代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考述[J]. 屈超立.  现代法学. 2003(02)

博士论文
[1]南宋民事诉讼制度研究[D]. 边媛.中国政法大学 2009
[2]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D]. 高楠.河北大学 2005



本文编号:293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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