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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州县的契税治理:以南部县契税诉讼为侧重点

发布时间:2020-12-26 06:11
  清代四川南部县的契税治理,长期表现为知县一面受理混有匿税指控的民事案件,一面于其中稽查匿税这一司法形态。契税盈余是维持清代四川州县政府运行的核心收入之一。受困于有限的行政资源,南部知县选择以受理契税诉讼这一被动方式来实现契税治理。为通过个案实现广泛威慑,知县在发现当事人匿税或有匿税嫌疑时,会借助对清律"典卖田宅律"的极端化解释,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业的惩罚。司法治理,也导致难以全面查知民间匿税行为、司法个案中稽查能力不足、司法公正性受税收考量之动摇等弊端。清末川督赵尔巽通过契税国有化和设立经征局等措施,实现了全部契税收入上解省府的目的,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南部县契税的司法治理格局。赵尔巽改革还带来了知县与经征委员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知县稽查匿税动力减弱等新问题。从州县档案出发,观察清代契税治理的实践,有助于学界更深刻地认识契税在清代财政和国家建设中的意义。 

【文章来源】:学术月刊. 2020年10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州县财政视野下的清代四川契税
三、清末新政前南部县的契税诉讼
    (一)契税诉讼的一般情形及其与各类民事纠纷的纠缠(1)
    (二)知县对纠纷的处理及对匿税行为的重罚
    (三)司法治理的意义与限度
四、清末新政时期的契税治理
    (一)契税改革与经征局的设立
    (二)县衙与经征分局间的职权划分与相互协调问题
    (三)知县直接受理的契税诉讼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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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晚清民国华北乡村田宅交易中的官中现象[J]. 王正华.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8(01)
[4]明清经济史中的“地方财政”[J]. 赵思渊,申斌.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5]“家产官僚制”与中国法律:马克斯·韦伯的遗产及其局限[J]. 赖骏楠.  开放时代.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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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有关律例看清代田房典当契税的变化[J]. 吕鹏军.  清史研究. 1999(04)
[9]清代关于民间经济的立法[J]. 经君健.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4(01)
[10]有清以来沧州地契文书的几点研究[J]. 朱文通.  河北学刊. 1989(01)



本文编号:293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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