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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的立法运用及规则设置

发布时间:2020-12-26 10:23
  在厘清利益衡量方法的基本含义、构成要素、尺度与标准的基础上,对利益衡量方法在立法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发现利益衡量方法具有主动适用与被动适用兼有、正义性与妥协性并存、立法者前见与法律规则相互求证等特点。为规范利益衡量方法在立法过程中的使用,应当从恪守法制统一、遵循社会共识、兼顾社会利益最大化与个人损失最小化三方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 

【文章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利益衡量方法概述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基本含义
    (二)利益衡量方法的要素构成
        1. 道德要素
        2. 经济要素
        3. 公共要素
    (三)利益衡量的尺度与标准
二、利益衡量方法在立法中运用的正当性:权利设定与责任分配之间的逻辑互动
三、利益衡量方法的基本特征
    (一)被动适用与主动适用兼有
    (二)追求正义的能动性与结果导向的妥协性并存
    (三)立法者前见与法律规则的相互求证
四、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规则
    (一)恪守法制统一
    (二)遵循社会共识
    (三)兼顾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损失最小化要求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用无人驾驶飞机监管立法的地方经验与制度完善——以深圳等地的8个政府规章为分析样本[J]. 张婷婷,张玉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本文编号:293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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