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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人作用之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27 03:24
  在中国古代,常常会出现一种独立于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他们在契约订立的过程中进行说合,见证契约的各项内容,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存在纠纷时进行调解,这类第三人常常被称为“中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别的称呼,比如“中见人”、“中说人”、“承保人”、“中证人”、“凭中”、“全中”“原中”、“见立”、“正中”、“引中”、“证人”等。古文有云“立契有中”,这是古代国家法和民间乡规固定下来的传统。中人的不同称谓,我们可以从其字面意思大概了解到他们在契约中的不同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将不同作用的契约第三人统称为“中人”,从宏观角度来分析中人在契约中的作用。如果我们将契约双方当事人看作是第一位当事人的话,那么中人则可以称得上是第二位契约当事人,中人是除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最重要契约参与人。将双方当事人说合到一起,见证契约的订立,监督甚至担保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这些都是中人在契约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中人在整个契约过程当中扮演这十分重要的的角色。本文可以看做是将中人的论述分为两个维度,从时间纵向上分析,本文从论述古代中人的历史发展变化的轨迹开始,论述不同时期中人称谓的不同变化,以及中人产生的各个方面的原因...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依据以及意义
    第二节 主要问题及研究途径与方法
    第三节 研究综述
第一章 古代中人现象概述
    第一节 中人的历史沿革
        一 中人的早期萌芽
        二 中人的发展
        三 宋元以后的中人
    第二节 古代中人现象产生的历史原因
第二章 中人的作用
    第一节 契约中的中人作用
        一 说合作用
        二 见证作用
        三 担保作用
    第二节 契约纠纷中中人的作用
        一 调解作用
        二 证人作用
        三 担保作用
第三章 中人对契约的影响
    第一节 中人对契约当事人观念的影响
    第二节 中人对契约内容的影响
    第三节 中人对契约实现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明清时代的“中人”与契约秩序[J]. 王帅一.  政法论坛. 2016(02)
[2]从“中人”看中国古代契约精神[J]. 张鹏.  兰台世界. 2015(S5)
[3]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J]. 邓建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4)
[4]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人的双向性居间功能[J]. 周进.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3(05)
[5]清中后期黔东南文斗寨苗族典制研究[J]. 瞿见.  民间法. 2012(00)
[6]古代契约“中人”现象的法文化背景——以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为例[J]. 毛永俊.  社会科学家. 2012(09)
[7]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J]. 郑永福,李道永.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01)
[8]论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中人现象[J]. 陈胜强.  民间法. 2011(00)
[9]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J]. 张可辉.  西域研究. 2011(02)
[10]清代后期甘肃河州地区土地买卖中的中人现象初探[J]. 付永正,金圆恒.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0(07)

博士论文
[1]清代契约法制研究[D]. 袁家超.中国政法大学 2009
[2]清代买卖契约研究[D]. 刘高勇.中国政法大学 2008
[3]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D]. 梁聪.西南政法大学 2007
[4]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研究[D]. 胡谦.中国政法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清代浙东田地买卖契约研究[D]. 金海姣.辽宁大学 2014
[2]从《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看清朝中后期宁波地区不动产交易[D]. 赵倩.吉林大学 2010



本文编号:29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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