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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

发布时间:2020-12-29 01:10
  试验性立法在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收集信息、积累经验,使国家立法掌握人工智能法律调整的主动性,也有助于检验和改进相关理论,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确定性和协调性是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需要认真对待的两个重要问题。确定性不仅指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与否,还包括相关主体对试验性立法效力的主观认知。协调性则涉及试验性立法作为一套新的制度体系同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的融合性问题。立法者在进行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时,应当遵循以人类为中心、人工智能权利有限等原则,对人工智能相关权利义务、技术研发和行政规制等内容加以规定。试验性立法可根据调整对象或内容不同而选择不同立法模式。日落条款作为试验性立法必备条款,是启动立法后评估以决定试验性立法去留的关键机制。 

【文章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试验性立法在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二、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确定性与协调性问题
    (一)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确定性之疑
    (二)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协调性之问
三、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制度构想与设计
    (一)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原则设定
    (二)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内容框架
    (三)人工智能试验性立法的实现路径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的可能性[J]. 邱昭继.  政法论丛. 2013(01)



本文编号:294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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