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拟制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1-04 17:31
法律拟制是什么的问题,是认识法律拟制的基本问题。性质分析是“是什么”问题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围绕法律拟制的性质问题,有三个疑难需要解决,包括法律拟制范围、法律拟制的定位、法律拟制命题的逻辑值。对这三个疑难的回应可以呈现出“什么是法律拟制”。国内非常流行的一种法律拟制界定是:法律拟制即:将“不是”拟制为“是”、将“假”拟制为“真”。这样的界定是十分模糊的,通过对法律拟制的字面含义以及实践中的拟制过程通盘考量,初步将法律拟制界定为一种具有决断性效果的法律虚构。以拟制对象是事实还是概念为分类标准,将法律拟制现象分为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事实拟制分为程序性事实拟制和非程序性事实拟制,概念拟制分为对日常概念的拟制和对法律概念的拟制,以及特殊的抽象概念。关于法律拟制的范围,富勒和边沁在相同讨论范围内,形成截然相反的观点。按照富勒的观点,只要实践需要,法律拟制的范围是没有边界的,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抽象概念型法律拟制不在他们讨论范围)均是法律拟制。而按照边沁的观点,法律拟制什么都不是,是一种全无的形式,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均不是法律拟制。凯尔森以专篇文章分析了费英格的法律拟制观,二人观点同样出现争议。在...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法律拟制的初步含义
2.1 法律拟制是决断性的虚构
2.2 法律拟制的分类
2.2.1 历史拟制与独断拟制
2.2.2 科学(Science)拟制与实践型法律拟制
2.2.3 诠释性法律拟制与情感性法律拟制
2.2.4 传统法律拟制与新法律拟制
2.3 事实拟制与概念拟制
2.3.1 事实拟制
2.3.2 概念拟制
第三章 法律拟制的范围:事实拟制还是概念拟制
3.1 富勒与边沁的争议
3.2 费英格(Vaihinger)与凯尔森的争议
3.2.1 最大范围的法律拟制
3.2.2 最小限度的法律拟制
3.3 适度范围的法律拟制
第四章 法律拟制的定位:语言现象还是法律技术
4.1 语义陈述论
4.2 思维机制论
4.3 法律技术论
4.4 法律拟制是扩大化类推
第五章 法律拟制命题的逻辑值:是真还是假
5.1 富勒与边沁的对立
5.2 肖尔——对法律“真”的检测
5.3 费英格——“真假”与“虚实”的初次分离
5.4 凯尔森——“真假”与“虚实”的最终分离
5.5 法律拟制并非以假为真
第六章 余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情况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J]. 谢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1)
[2]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7(04)
[3]钱钟书的认知隐喻理论及其与费英格隐喻思想的关系[J]. 魏建华.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04)
[4]“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J]. 张海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3)
[5]法律拟制正名[J]. 卢鹏. 比较法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2957144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法律拟制的初步含义
2.1 法律拟制是决断性的虚构
2.2 法律拟制的分类
2.2.1 历史拟制与独断拟制
2.2.2 科学(Science)拟制与实践型法律拟制
2.2.3 诠释性法律拟制与情感性法律拟制
2.2.4 传统法律拟制与新法律拟制
2.3 事实拟制与概念拟制
2.3.1 事实拟制
2.3.2 概念拟制
第三章 法律拟制的范围:事实拟制还是概念拟制
3.1 富勒与边沁的争议
3.2 费英格(Vaihinger)与凯尔森的争议
3.2.1 最大范围的法律拟制
3.2.2 最小限度的法律拟制
3.3 适度范围的法律拟制
第四章 法律拟制的定位:语言现象还是法律技术
4.1 语义陈述论
4.2 思维机制论
4.3 法律技术论
4.4 法律拟制是扩大化类推
第五章 法律拟制命题的逻辑值:是真还是假
5.1 富勒与边沁的对立
5.2 肖尔——对法律“真”的检测
5.3 费英格——“真假”与“虚实”的初次分离
5.4 凯尔森——“真假”与“虚实”的最终分离
5.5 法律拟制并非以假为真
第六章 余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情况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J]. 谢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1)
[2]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7(04)
[3]钱钟书的认知隐喻理论及其与费英格隐喻思想的关系[J]. 魏建华.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04)
[4]“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J]. 张海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3)
[5]法律拟制正名[J]. 卢鹏. 比较法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295714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2957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