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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案件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3 05:04
  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以来,为严防疫情发生和发展,各地对生猪调运从严管控。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但当前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也给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各地在处理此问题时,对案件定性研判不一,存在4种不同观点,即"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以及该行为没有违法"。本文结合一起不按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件,对上述观点一一剖析,笔者赞同将该行为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从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这一性质出发,对其必然具有的技术要件和许可要件深入分析,论述了期限和目的地是动物检疫许可的重要内容,且期限和目的地具有同等地位,检疫证明既是合格证,也是许可证。此外,对本案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及责任承担、选择性行为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思考,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2020,37(1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案情简介
2 观点与分析
    2.1 观点一:案件应定性为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
    2.2 观点二:案件应定性为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
    2.3 观点三:案件应定性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2.4 观点四:认为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
4 有关思考
    4.1 关于执法主体
    4.2 关于当事人认定及责任承担
    4.3 关于选择性行为的适用
    4.4 关于案件定性
    4.5 关于文书制作及送达



本文编号:297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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