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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事实的特征与类型驳犯罪正常论——读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发布时间:2021-01-17 21:50
  犯罪正常论是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提出的观点。从外部表现看,犯罪正常论不符合正常社会事实的"普遍性"的外部特征;从概念本质来看,犯罪正常论不能成立。同时,社会事实从质与量的角度可被分成四类:完全正常的社会事实、正常的社会事实、不正常的社会事实以及完全不正常的社会事实。而犯罪是不正常的社会事实。迪尔凯姆所说的犯罪正常实际指的是犯罪率的正常,从量的角度看特定时空下的犯罪率都可以是正常的。社会事实的特征只有客观性与强制性两点,普遍性不是社会事实的特征而是正常社会事实才有的特性,病态社会事实不具有这一特点。概而言之,从宏观层面看犯罪是必然存在的,且犯罪是不正常的社会事实,而特定社会的犯罪率可以都是正常的。 

【文章来源】: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22(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从社会事实的特征与类型看犯罪正常论
    (一)社会事实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二)犯罪正常论简介
二、对犯罪正常论的质疑
    (一)从外部表现看,犯罪正常论不符合正常社会事实的外部特征
    (二)从概念本质来看,犯罪正常论不能成立
三、对犯罪正常论的再阐释
    (一)质与量交叉下的社会事实的类型划分
    (二)质的正常的界定是一种“相对的绝对”,犯罪不正常
    (三)量的正常的界定是一种“相对的相对”,犯罪率可以都是正常的
        1. 从纵向历史比较看,量的“应该是什么”无法确定
        2. 从横向历史比较看,量的正常具有相对性
四、小结与讨论
    (一)犯罪是一种病态的社会事实
    (二)社会事实的特征只有客观性与强制性两点
    (三)犯罪与犯罪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1. 犯罪侧重“质”的含义,而犯罪率是一个纯粹“量”的含义
        2. 犯罪包括宏观和微观但侧重于微观,而犯罪率纯粹是宏观概念
        3. 犯罪在微观个体层面是可以不发生的小概率事件
        4. 个人横剖面犯罪不等于个人纵向面犯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后社会学:探索与反思[J]. 谢立中.  社会学研究. 2012(01)
[2]异常性揭示与正常性赋予:社会学的历史使命与时代课题[J]. 陈映芳.  江海学刊. 2011(05)
[3]再析社会事实的特征——对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的一个补充[J]. 尹中琪.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05)
[4]也谈价值中立[J]. 郭星华.  江苏社会科学. 2000(06)
[5]对“犯罪正常度”问题的几点认识[J]. 武伯欣.  公安大学学报. 1993(01)

硕士论文
[1]迪尔凯姆犯罪学思想研究[D]. 吴浪.湘潭大学 2011



本文编号:298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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