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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监察法制化及其当代启示——以《大明会典》与《钦定台规》为考察文本

发布时间:2021-01-22 15:39
  监察法制是监察活动规范化的重要依据。明清君主十分重视监察立法,颁布了《大明会典》与《钦定台规》等法典,实现监察宗旨、监察范围与监察职能、监察程序的法制化。明清时期的监察法制化为当前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以法制化构建监察活动的运行机制,不仅是明清监察体制健全完备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国家治理的常态经验。监察立法需要明确限定监察范围与精确定位监察职能,充分发挥监察系统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权力配置中的重要监察作用。 

【文章来源】: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8(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规范监察宗旨
    (一)监察官员“耳目之司”定位
    (二)监察实施的过程由君主掌控
二、规范监察范围与监察职能
    (一)规范监察范围
    (二)规范监察职能
三、规范监察程序
    (一)御史弹劾程序
    (二)六科稽察六部政务程序
    (三)御史巡按程序
四、明清监察法制化的当代启示
    (一)监察法制化是国家治理的常态经验
    (二)监察法制体系的发展进程与帝国治理能力的强弱相适应
    (三)监察立法需要明确限定监察范围与精确定位监察职能
    (四)监察程序的宗旨决定监察程序的成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泛监察主义:中国古代监察职能的基本特点——兼议对当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J]. 艾永明.  江苏社会科学. 2019(01)



本文编号:299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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