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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无主物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5 10:30
  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与"占山野陂湖利"条是唐代建构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条款。无主物原则上归先占者所有,但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阑遗物、宿藏物、漂失物等,因其处于无人有效管领的事实状态,故被视为无主物加以法律拟制。唐代无主物立法务实灵活,以民本主义和物尽其用为基本价值依归,鼓励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之"。唐代以独特方式建构其无主物法律规范体系与秩序,体现了"中国经验"的特别旨趣,并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可能的史鉴价值。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条
    1.无主物系指“山野之物”包括但不限于“草木药石”
    2.无主物先占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
    3.无主物先占法律保护主要通过惩治盗罪立法实现
    4.本条通过“各以盗论”的比附技术实现立法目的
    5.占有的意思依权利推定效力确定
二、唐律“占山野陂湖利”条:无主先占与自然资源“与众共之”的平衡
三、法律拟制之无主物
    (一)阑遗物
    (二)宿藏物
    (三)漂失物
    (四)自然添附物
    (五)时效取得之无主物
四、唐代无主物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价值旨趣
    (一)特点
        1. 无主物原则上归先占者所有
        2. 无主物先占以人力劳动的施加为前提
        3. 制度建构务实灵活,以利民利国和物尽其用为基本价值依归
        4. 以无主之推定作为财产时效取得背后的逻辑支撑
    (二)“中国经验”的价值旨趣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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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J]. 王建平.  当代法学. 2013(01)
[8]先占的历史考察与制度功能——兼论我国《物权法》中先占制度的确立[J]. 杨峰.  法学杂志. 2006(03)



本文编号:305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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