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体育法导论:协会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上篇)——自我规制与双轨制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3-14 01:25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德国体育法研究已初具规模。德国体育法发展一共呈现自我规制、双轨制、国际性、多重效果与素材动态综合五个特征。其中,体育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体育协会通过"一席原则"建立的垄断架构与体育法庭管辖所建立起来的自我规制体系。此外,体育法的另一项特殊之处表现在协会规范与国家、超国家法规范以一种双轨制的形式同时存在,协会自我规制与国家法律规制之间既存在冲突又相互补充。
【文章来源】:体育与科学.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体育法的特征——一个概览
3 自我规制
3.1 体育社团行业的结构特征
3.2 协会自治和协会权力
3.2.1 法律基础
3.2.2 体育规则——功能和意义
3.2.3 统一体育规则对所有参与者的约束力
3.2.4 社团和协会罚
3.3 体育法院管辖(63)
4 双轨制
4.1 社团法与国家法
4.2 国家法院对协会决议的可审查性
4.3 进入具备垄断地位体育协会的入会请求权
本文编号:3081249
【文章来源】:体育与科学.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体育法的特征——一个概览
3 自我规制
3.1 体育社团行业的结构特征
3.2 协会自治和协会权力
3.2.1 法律基础
3.2.2 体育规则——功能和意义
3.2.3 统一体育规则对所有参与者的约束力
3.2.4 社团和协会罚
3.3 体育法院管辖(63)
4 双轨制
4.1 社团法与国家法
4.2 国家法院对协会决议的可审查性
4.3 进入具备垄断地位体育协会的入会请求权
本文编号:30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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