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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真实主义的妥协——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理论考察

发布时间:2021-03-24 06:21
  刑事程序的协商性处理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刑事协商制度。现有的德国刑事协商包含程序停止、处刑命令与认罪协商三种类型,其自生自发于司法实践,在法官的实质影响下,流转于合意与妥协之间,形成层次化的协商机制。随着刑事协商的兴起,在诉讼价值层面,德国传统的实质真实主义逐渐妥协,开始引入合意性的价值因素,其动因在于诉讼经济,通过处分权主义的有限引入,创设基于合意的程序正义观,从而达致实用主义下的利益兼得。就诉讼构造而言,传统的职权主义也出现转型,开始有所保留地接受合意型的构造因素。在审前阶段,协商程序构造具有双重模式,表现为法官的强影响型与弱影响型;在主审阶段,协商程序构造则转变为法官主导下的弱三角结构。实质真实主义的妥协存在限度,合意因素需要受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限制。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刑事协商制度的诉讼价值
    (一)合意性价值在刑事协商中的引入
    (二)合意性价值的具体展开
        1.诉讼经济的价值动因
        2.处分权主义的有限引入
        3.实用主义下的利益兼得
        4.基于合意的程序正义观
四、刑事协商制度的诉讼构造
    (一)刑事协商对传统诉讼构造的突破
    (二)审前阶段:协商程序构造的双重模式
    (三)主审阶段:法官主导下的弱三角结构
五、刑事协商制度的外在限制
    (一)刑事协商制度中的实体限制
    (二)刑事协商制度中的程序限制
六、评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J]. 陈瑞华.  法学论坛. 2019(04)
[2]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J]. 陈瑞华.  法学研究. 2007(03)



本文编号:309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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