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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3-28 01:21
  <正>一、基本案情及问题的提出2018年8月,被告人戴某的朋友岑某为向陆某讨债,要求在C县公安局当协警的戴某查询陆某、陆某妻子及关系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戴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同事叶某的数字证书,在某派出所的"Z省综合二期查询系统"查询了陆某、陆某妻子及二人的父母、孩子的户籍信息(含姓名、模糊户籍地址等),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岑某。岑某因多次向陆某索债未果 

【文章来源】:互联网天地. 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及问题的提出
二、意见分歧
三、法理评析
    1、本案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本案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存在惩罚力度较轻的弊端。
    3、本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达到罪责刑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四、处理结果



本文编号:31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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