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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扞格:以《天柱文书》中的侗族离婚诉讼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14 23:05
  在古代社会,国家法对少数民族偏远地区的影响常因地理环境的制约而相对薄弱。地方秩序的维护多依赖于地方习惯法。近代以后,国家力量逐渐加强了其对偏远地区的影响力,国家法也逐步变成民众处理社会问题的另一种途径。但在国家法进入地方法控制区的时候,就不免会出现适应问题,特别是当国家法与地方法存在分歧的内容时,民众如何抉择值得关注。民国贵州天柱县的一起侗族离婚案,充分地展现了国家法和习惯法扞格的情况。由于当地侗族习惯法占有优势,使得国家法的解决途径最终未能成功。本文拟以此案为例,展现民国时代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 

【文章来源】:安徽史学. 201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J]. 朱苏力.  比较法研究. 1998(01)
[2]中国农村习惯法初探[J]. 田成有,阮凤斌.  民俗研究. 1994(04)
[3]侗族“舅公礼”与婚姻制度的变革[J]. 王宗勋.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04)



本文编号:313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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