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预防与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6 14:37
美国自2009年华盛顿州颁布运动相关性脑震荡法律后,陆续有四十三个州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运动相关性脑震荡不同于医学脑震荡,法律对其有特定规定,如受伤主体为运动员,受伤时间为训练或比赛时,受伤场所为训练或比赛场地等。美国各州法律对脑震荡的预防与救济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主要包括赛前教育制度、赛时救济与赛后救济三个方面。赛前教育制度主要从赛前教育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赛前教育主体包括教练、运动员培训师、裁判、运动员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等,各州规定不同,有的州只要求对教练进行培训,有的州覆盖范围为相对较广,覆盖范围广的州,更有利于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赛前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性质、症状以及影响等,对于赛前教育内容,大部分州采取将其指定给专门的组织机构,由其进行规定并执行,这样有利于对学习内容进行及时更新;赛前教育方式分为强制性规定与鼓励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要求教练等主体进行定期培训,有的州要求通过考核获得证书才能执教,如果没有通过考试却执教,教练可能被吊销执照,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相应主体应当进行相应培训,但并没有对学习时间、场所以...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来源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美国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概况
2.1 运动员脑震荡的概念与识别
2.1.1 运动相关性脑震荡与医学脑震荡的概念区分
2.1.2 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认定
2.2 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危害
2.2.1 脑震荡对运动员身体的危害
2.2.2 脑震荡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危害
2.3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现状分析
2.4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立法现状
第3章 美国预防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法律制度
3.1 美国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责任主体及内容
3.1.1 赛前教育预防责任主体
3.1.2 赛前教育内容
3.2 美国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方式
3.2.1 知情和检测制度
3.2.2 预防责任制度
第4章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现场处理的法律制度
4.1 运动员出现脑震荡后的处理方式
4.1.1 强制退出比赛
4.1.2 重返赛场继续比赛
4.2 处理运动员脑震荡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4.2.1 团队教练与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4.2.2 学校与赛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5章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法律救济
5.1 美国运动员遭受脑震荡后寻求救济的适格主体
5.1.1 权利救济主体类型
5.1.2 特殊救济主体
5.2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5.2.1 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
5.2.2 选择性责任、并发因果关系与继发因果关系
5.2.3 替代责任在事实因果关系中的适用
5.3 责任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
5.3.1 责任承当主体
5.3.2 责任承担方式
5.3.3 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
第6章 对中国的启示
6.1 我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及相关体育伤害的现状及相关制度
6.1.1 我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及相关体育伤害的现状
6.1.2 我国解决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
6.1.3 我国解决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纠纷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6.2 中国完善的主要思路
6.2.1 建立完善的运动员保护法律体系
6.2.2 完善体育组织内部运动员保护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141618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来源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美国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概况
2.1 运动员脑震荡的概念与识别
2.1.1 运动相关性脑震荡与医学脑震荡的概念区分
2.1.2 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认定
2.2 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危害
2.2.1 脑震荡对运动员身体的危害
2.2.2 脑震荡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危害
2.3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现状分析
2.4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立法现状
第3章 美国预防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法律制度
3.1 美国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责任主体及内容
3.1.1 赛前教育预防责任主体
3.1.2 赛前教育内容
3.2 美国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方式
3.2.1 知情和检测制度
3.2.2 预防责任制度
第4章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现场处理的法律制度
4.1 运动员出现脑震荡后的处理方式
4.1.1 强制退出比赛
4.1.2 重返赛场继续比赛
4.2 处理运动员脑震荡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4.2.1 团队教练与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4.2.2 学校与赛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5章 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的法律救济
5.1 美国运动员遭受脑震荡后寻求救济的适格主体
5.1.1 权利救济主体类型
5.1.2 特殊救济主体
5.2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5.2.1 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
5.2.2 选择性责任、并发因果关系与继发因果关系
5.2.3 替代责任在事实因果关系中的适用
5.3 责任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
5.3.1 责任承当主体
5.3.2 责任承担方式
5.3.3 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
第6章 对中国的启示
6.1 我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及相关体育伤害的现状及相关制度
6.1.1 我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及相关体育伤害的现状
6.1.2 我国解决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
6.1.3 我国解决运动员脑震荡损害纠纷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6.2 中国完善的主要思路
6.2.1 建立完善的运动员保护法律体系
6.2.2 完善体育组织内部运动员保护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1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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