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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的“活法”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9 19:20

  本文关键词:埃利希的“活法”论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欧根·埃利希是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其“活法”论是埃利希法律社会学思想的根基,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的主要理论都集中于其“活法”论之中。埃利希生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的布科维纳省,经历了欧洲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社会进程,而其居住地多种族聚居的特征为埃利希观察社会各种现象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在时代因素与地域因素的双重促使之下,埃利希的“活法”理论诞生了。在“活法”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之中,埃利希借鉴、吸收了诸多法学学派的研究成果,如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在这些法学学派的基础之上进行批判与继承,最终形成了自成体系的理论与框架结构。在当时以埃利希为代表的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法律社会学由此产生。埃利希以“活法”理论为根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独特的法律社会学解读,其中以法律性质、功能、价值为其特色。该“活法”理论所提出“法的自由发现运动”为法庭及法官功能运作提供新的理解视角。埃利希认为,从法律事实中得到法律命题是法官的主要功能,而社会纠纷种类繁多,需要裁决的案件无法与可供使用的法律命题一一对应。埃利希活法理论的出现为后来的众多法学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启迪和借鉴,例如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都从其中受益。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正文由四部分构成:引论部分主要介绍埃利希的著作《法社会学原理》版本及文本结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埃利希生活的社会背景及其一生法学成果,从理论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与地域因素出发,指出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产生根源,并结合对当时其他法学流派的解读,介绍法律社会学的产生过程和主要理论。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埃利希活法理论的主要内涵。本部分又分为三个方面来论述。首先,从“活法”所蕴含的秩序以及其获取的知识语境两个维度去考察何为“活法”,介绍埃利希“活法”论的基本涵义;其次,探讨埃利希“活法”论的性质:“镜面性”、地区性与多样性;最后,论述埃利希“活法”论的表现形式。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埃利希“活法”理论的评价,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埃利希活法论的合理性与其缺陷与不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探讨埃利希“活法”理论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笔者指出,埃利希的活法理论转变了我国传统法意识,同时构筑了制定法与“活法”的联合体,使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在立法与司法的过程中注重对社会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增加对民间法的关注度,以期提升我国法律整体的活性。
【关键词】:欧根·埃利希 活法 民间法 法治现代化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0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12
  • (一) 介绍《法社会学原理》版本及文本结构8-9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9-12
  • 一、埃利希“活”法思想的产生12-20
  • (一) 社会历史背景12-14
  • (二) 思想理论渊源14-20
  • 二、埃利希“活法”论的主要内容20-28
  • (一) 埃利希“活法”论的基本涵义20-23
  • (二) “活法”的性质23-24
  • (三) “活法”的表现形式24-28
  • 三、缺陷及不足:对埃利希“活法”论之评价28-36
  • (一) 合理性概述28-31
  • (二) 缺陷与不足31-36
  • 四、“活法”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36-44
  • (一) 对传统法意识的转变36-38
  • (二) 构筑制定法与“活法”的联合体38-40
  • (三) 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40-44
  • 结语44-46
  • 参考文献46-50
  • 致谢5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于明;;法庭、司法与地方治理——中世纪英格兰地方司法史的法社会学解读[J];法学家;2013年03期

2 陈卯轩;法、活法与自然法——立法的性质和原则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S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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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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