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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06 17:19
  作为杀伤力极强的枪支,因便于随身携带,所以犯罪分子经常将其作为犯罪工具,以达到震慑被害人的目的,这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司法部门在判断涉枪类案件是否应入罪的过程中,常常以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对枪支的鉴定标准为依据。而审判部门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时,仅依据行为人知道是枪形物,就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而忽视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认识,来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性。本文从刑法学相关理论来分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特征。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做出整理。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目前枪支的识别标准太过严苛,将大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其次,正确处理好违法性认识与成立犯罪故意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好的认定犯罪。最后结合美英等国关于枪支的法律,得出只有完善立法,才能解决目前困境。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简介
    (二)分歧意见
    (三)争议焦点
        1.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
        2.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争议
        3.关于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的争议
二、争议焦点问题的理论分析
    (一)关于枪支认定的标准问题
        1.法律冲突
        2.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标准的适用
    (二)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成立关系问题
        1.国内违法性认识的理论争议
        2.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
        3.违法性认识缺乏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三)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2.社会危害性的缺乏阻却犯罪构成
        3.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本质
三、域外相关理论和分析
    (一)美国
    (二)英国
四、本案的结论与分析
    (一)本案中枪支的认定标准太低
    (二)行为人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阻却犯罪故意
    (三)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五、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建议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标准的完善
    (二)从源头上杜绝仿真枪的生产和销售
    (三)在仿真枪的问题上做到主客观结合,防止客观归罪
    (四)落实普法制度,遏制发案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探究刑法个罪与刑事诉讼的关系[J]. 陈妍茹.  河北法学. 2018(02)
[2]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及错误——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J]. 江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认定[J]. 王钢.  中国法学. 2017(04)
[4]刑罚何以正义?——以天津“摆摊打气球案”为例[J]. 高巍.  思想战线. 2017(03)
[5]“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以“摆摊打气球案”入刑为视角的分析[J]. 刘艳红.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6]《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适用性研究——以气枪国家标准为视角[J]. 陈六一.  中国司法鉴定. 2016(03)
[7]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J]. 陈志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05)
[8]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J]. 赵秉志,陈志军.  法学家. 2011(06)
[9]论持有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及认定[J]. 魏在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0(04)
[10]犯罪故意成立:违法性认识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J]. 吴念胜.  政法学刊. 2008(05)

博士论文
[1]犯罪故意中的明知研究[D]. 王静.吉林大学 2017
[2]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D]. 孙建保.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危险犯研究[D]. 李林.西南政法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论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D]. 胡义.华南理工大学 2013
[2]论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D]. 周定挺.华南理工大学 2011
[3]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成立关系问题的研究[D]. 李威.吉林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17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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