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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遭火灾矜准存案”看明清时代土地“管业”案件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15 00:21
  明清时代,政府和法典都没有为民间土地管业秩序提供权利正当性的正面证明。这一时期的司法判例和民间习惯说明,契约是土地权利合法性的重要证明、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却并非如寺田浩明所说,契据是唯一的权限证书。从具体层面而言,契约、官方土地册籍、粮串、契税以及墓碑、族谱等共同构成司法审判中土地权利的证据,并证明民间土地管业秩序的合法性。从深层次而言,当时的社会关系与礼治文化才是管业秩序得以维系的根本原因。民间社会对于管业秩序的支撑对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原则在今天的适用具有借鉴作用。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清代“因遭火灾矜准存案”中的地权证明与疑问
    (一)案情
    (二)疑问
二、土地“管业”案件中证明材料的种类及司法适用
    (一)契约在土地“管业”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土地“管业”案件中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其证明力
三、从民间“替代性证据”的存在看管业秩序的维系
    (一)“替代性证据”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社会关系与礼治文化对于管业秩序的维系
结语:明清时期土地“管业”证明的当代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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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清时代的“中人”与契约秩序[J]. 王帅一.  政法论坛. 2016(02)
[3]何谓“来历”:从《灵泉志》看明清时期土地权利的“证据”[J]. 张小也.  江汉论坛. 2012(09)
[4]中国传统不动产买卖契约的生效及其获得途径——以清代田宅买卖契约为中心[J]. 刘高勇.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08(03)
[5]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J]. 邓建鹏.  中外法学. 2006(05)
[6]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J]. 李力.  历史研究. 2005(04)
[7]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J]. 吴欣.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01)
[8]“民间执业 全以契券为凭”──从契约层面考察清代江南土地产权状况[J]. 马学强.  史林. 2001(01)
[9]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J]. 赵晓力.  北大法律评论. 1998(02)



本文编号:3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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