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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决罚不如法”律例考论

发布时间:2021-06-21 05:00
  “决罚不如法”是《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的一条法律,主要用来约束官吏的审断行为。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人是制度的创造者,也是制度的破坏者,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经常因人而异,具有多变性。作为以对官吏惩处为主要内容的《大清律例》中的一条法律,“决罚不如法”律也不例外。一方面,体现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司法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为随时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而被“灵活”地运用。律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决人不如法”是关于刑法执行中笞、杖刑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非法殴打”是对违法拷讯和监临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两点内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独立性和价值性,但同时又因为律文概念、官吏规避、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又具有不彻底性。本文通过对“决罚不如法”律的沿革、律例文解释和分析、案例的分类总结来综合评价“决罚不如法”律在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文章来源】:南开大学天津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清“决罚不如法”律例考论


并枷

竹板,衙门,刑具,衙役


9图 2.2 数十斤大锁其实在清代州县衙门都备有三号竹板,“夫竹板有三号,最大有毛头,谓之“龙须板”;偶一设之,所以威吓土豪衙蠹,非轻用之物也。其三号者:头号打强盗恶棍衙役犯赃私作弊者;二号乃常刑,三号则比较钱粮,暨乡愚小讼之类耳”。无论是法定的刑具,还是非法的刑具,在使用上都会出现弊端,“至于动刑之人,受贿作弊,生死在其掌握。不惟重刑死人,即轻刑亦可死人;不惟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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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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