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规则的问题与完善——从“常州毒地案”切入
发布时间:2021-06-22 02:42
侵权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及时行使权利和稳定社会秩序,环境案件因其特殊性需特别规则。"常州毒地案"反映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存在适用对象不清、公益诉讼规则欠缺、起算点主客观认定不明、中断事由不足等问题,既不利于权益救济,也阻碍公平、效率与秩序稳定。对此,应依诉讼请求区别时效适用,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特别规则,以损害后果作为起算的客观方面,明确起算在主观方面的主体、内容及因果关系认知程度,细化时效中断事由。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适用对象与规则类型化
(一)适用对象:一切“侵权责任”抑或仅“损害赔偿”?
1.“停止侵害”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赔礼道歉”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公益”案件是否同于“私益”案件?
(三)制度完善建议
三、起算点的主客观认定与规则细化
(一)客观方面:何为“受到损害”?
(二)主观方面: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制度完善建议
四、中断事由与补充情形
(一)寻求其他救济手段
(二)类案诉讼的影响
(三)制度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J].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2007(03)
[2]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 崔建远. 法学. 2002(11)
本文编号:3241947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适用对象与规则类型化
(一)适用对象:一切“侵权责任”抑或仅“损害赔偿”?
1.“停止侵害”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赔礼道歉”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公益”案件是否同于“私益”案件?
(三)制度完善建议
三、起算点的主客观认定与规则细化
(一)客观方面:何为“受到损害”?
(二)主观方面: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制度完善建议
四、中断事由与补充情形
(一)寻求其他救济手段
(二)类案诉讼的影响
(三)制度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J].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2007(03)
[2]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 崔建远. 法学. 2002(11)
本文编号:324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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