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财物的送养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1-06-29 09:49
<正>一、基本案情永泰县被告人林某某(男,现年66岁)系家庭主要劳力,长期抚养和照料残疾儿子林某甲(系小儿麻痹后遗症,智力障碍)、残疾儿媳妇林某乙(系全盲)及其孙子(3周岁)。2017年3月间,林某乙第二胎生下一名男婴,全家无力抚养,欲将该男婴送给他人抚养。被告人林某某经同村邻居被告人郑某某搭线认识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该案没有社会危害性
(二)行为人林某某没有贩卖的故意及出卖的目的
(三)全案没有“拐卖”的客观行为
(四)符合当地当时情理的财物不宜认定为价金
四、小结
本文编号:3256224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该案没有社会危害性
(二)行为人林某某没有贩卖的故意及出卖的目的
(三)全案没有“拐卖”的客观行为
(四)符合当地当时情理的财物不宜认定为价金
四、小结
本文编号:325622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32562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