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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发布时间:2021-07-04 21:08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领域,忠实义务是其核心内容。从抽象意义来看,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包括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唯一利益或最佳利益服务,以及禁止利益冲突。注意义务的标准高于忠实义务,但内涵并不明确,共计有商业判断规则、谨慎投资人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诚实信用四种学说可供参考。英美法上,违反信义义务的特殊法律责任包括衡平法上的返还获利以及拟制信托,它们具有惩罚性。中国法上,忠实义务体现为一系列禁止性规范,注意义务则呈现为一般条款与不确定概念,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类型。注意义务具体化可以适用比例原则以及动态系统论。中国法可以在医疗等领域推广适用信义义务。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20,3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3 页

【部分图文】:

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比例原则在注意义务中的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


展开来讲,主观要素包括受托人的技能、经验、专业背景、从业时间等个人化因素。客观要素则可以进一步分为外部客观要素与内部客观要素,前者是指与受托事务所处行业有关的外部因素,包括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政府监管政策、信息披露要求、整体风险水平、平均收益率、一般操作规程等等,后者是指当事人内部已预先确定的,不需要受托人自由裁量的客观化因素,包括约定受托目的、约定受托事项的管理手段、受托人所属企业的管理规章、决策程序以及经营方针等等。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为例,其具体化所需参考的要素可以用图2来表示。当然,在个案中,并非所有的主客观要素均涉及,一般情况下需要围绕注意义务启动的具体事由,或者说案件的争议焦点来确定。要素确定之后,便要对它们进行位阶排序与权重分配。一般而言,与主观要素相比,客观要素内容明确,且指向的标准较低,其意在起到兜底性的作用,所以在考察顺序上,客观要素排在主观要素之前。进一步来看,内部客观要素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大程度上比外部客观要素更能反应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故而其位阶与权重都要高于后者。通常,检视完客观要素后往往不足以明确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必须调动主观要素。虽然主观要素是受托人的个人因素,但是其必须以客观要素为参照,在具体受托事项中合理确定,譬如受托人的从业经验、专业能力必须在市场大环境下综合考量,也即主客观要素并非二元对立,而是存在互动及互补。总而言之,在个案中,需要对各项具体主客观要素进行动态衡量,最终在由它们构筑的解释体系(系统)中找到一种妥适的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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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6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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