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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09 18: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出发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经营者"应告知未告知"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告知义务的范围、举证责任、欺诈认定以及瑕疵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等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现有民法规则存在体系整合的必要。第17号指导案例在肯定"应告知未告知"的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理解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上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对前述诸多问题的解决并未形成参照效力,仍有待今后的判例学说作进一步发展。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14,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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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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