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天津地方审判厅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设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1-07-13 19:56
民国初期,天津地方审判厅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民事执行缺少明确且行之有效的专门规定。为此,天津地方审判厅在调研民事执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民事执行办法》四十二条报司法部审核,并按批示修改为三十五条后获准试行,对民事执行机构、承办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民初天津第一部地方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事执行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制度样本。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观察,可以看出《民事执行办法》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适用于天津地方审判厅的司法实践中。天津地方审判厅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为当今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与思路。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3)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初天津地方审判厅办理民事案件执行情况
二、天津地方审判厅的民事执行制度建设
(一)明确承办执行人员
1. 执行书记官
2. 执行承发吏
(二)执行措施的新发展
1. 管收
2. 罚充工作
三、天津地方审判厅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一)典型案例
(二)样本剖析
1. 关于承办执行人员
2. 关于管收的适用
本文编号:3282702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3)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初天津地方审判厅办理民事案件执行情况
二、天津地方审判厅的民事执行制度建设
(一)明确承办执行人员
1. 执行书记官
2. 执行承发吏
(二)执行措施的新发展
1. 管收
2. 罚充工作
三、天津地方审判厅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一)典型案例
(二)样本剖析
1. 关于承办执行人员
2. 关于管收的适用
本文编号:328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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