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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社会权的中国转化

发布时间:2021-08-16 14:57
  以法律的文化转译为视角,通过讨论立宪者的角色设定,可以呈现法律知识之跨文化流通与法律制度生成的复杂机制。20世纪20年代初,张君劢与李剑农不仅最早发表了魏玛宪法的中文译文,还直接参与了联省制宪运动,分别草拟了湖南省宪与《国是宪草》。李剑农的《国是宪草》更影响了林长民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生计"方案。从文本翻译到制宪实践,中国立宪者透过对魏玛宪法及其制定者柏吕斯的理解,体现了他们对自我的角色设定,并深刻影响了魏玛宪法之社会权的中国转化。这不仅透露出法律之文化转译的中国机理,更奠基了社会权之政策化倾向,从而奠定了不同于魏玛宪法之权利模式的中国社会之宪法整合机制。这预示了频繁变动的可能与社会再造的持续发生,从而成为近代宪法至关重要的中国表达。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20,4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 方法论视角:一种立宪的隐性知识
二 立宪者的角色转化
    (一)魏玛宪法的中国理解:一条中庸之路
    (二)立宪者的角色:坚守中道的先觉者
三 20世纪20年代的制宪实践
    (一)李剑农:《湖南省宪法》的“实业”
    (二)张君劢:《国是宪草》的“生计”
    (三)林长民: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生计”
四 结论:社会再造的宪法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比较法视野下的近代宪法汇编[J]. 李富鹏.  法学评论. 2019(06)
[2]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J]. 王人博.  法学研究. 2010(03)
[3]魏玛宪法在中国的传播[J]. 邓丽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本文编号:334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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