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研究——评(2020)最高法民申123号民事裁定

发布时间:2021-10-07 17:40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为中间性、程序性裁定,未涉及保全财产的实体处分;执行裁定作为终局性裁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保全财产的实质处分,二者本质迥异。案外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对保全裁定不服,以申请复议为救济途径,能够充分实现权利救济,赋予其同当事人相同的救济途径即可,不宜另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否则,不仅降低保全程序效率,亦导致出现权利救济重复等问题。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裁定相区别的问题
二、关于案外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现实考量
    (一)案外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否享有双重救济权
    (二)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当事人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如何处理
三、民事财产保全案件中权利救济途径的比较研究
    (一)德国的假扣押制度
    (二)日本的假扣押制度
    (三)台湾地区的假扣押制度
    (四)美国的禁令制度
四、案外人诉讼地位变化,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变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案外人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J]. 陈西苓.  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2]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J]. 李澜.  科技与法律. 2003(02)



本文编号:342248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342248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ab8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