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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0 07:44
  2016年4月,杭州市民潘洪斌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便针对《杭州市交通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合法性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后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后者已于2017年7月对违法内容作出修改。但是直至今日,潘洪斌的权利依旧未能得到救济。这一案件显示出我国现存集中、抽象式的审查模式在规范和现实的运用层面存在着巨大疏离。鉴于此,多位学者建议构建以人民法院为申请主体的被动审查程序,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这一构想与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均指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某一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存疑时,应中止审判程序,向合宪性审查机构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提供了丰富的域外经验和理论基础,应当给予关注。本文以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的制度功能为核心,在回顾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一贯的制度介绍范式,围绕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的特征——双阶段性结构展开,剖析制度功能对于程序性规定的辐射与影响,期以为我国构建以人民法院为申请主体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提供指导。首先,本文介绍了德国具体规范审查程序的基础性理论,澄清了具体...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文献回顾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二、具体规范审查程序概述
    (一) 概念与规范
    (二) 理论基础
    (三) 功能定位
三、双阶段性构造
    (一) 申请阶段
    (二) 审查阶段
    (三) 阶段性权力配置
四、主体间的移送
    (一) 移送机制设定
    (二) 请求主体与审查主体的直接连通性
    (三) 移送机制的适法性要件
五、审查主体的活动展开
    (一) 对解释请求提案的审查
    (二) 对被审查对象的审查
    (三) 审查结果
六、结语
    (一) 结论性的评价
    (二) 对我国的启示
    (三) 有待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0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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