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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于官私畜产的法律规制刍议

发布时间:2021-11-20 12:24
  唐代畜牧业经济发展较为兴盛,法律的健全是造就这种繁荣的重要原因。对于官私畜产,唐代法律形成以《厩库律》为主干,辅之以《厩牧令》《太仆令》《驾部式》《太仆式》等专项法令、程式以及君主的别敕,又以《贼盗律》和《杂律》完善关于畜产侵害的规制与保护,从制度设计上形成了较为细致完整、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结合唐代政治、经济和宗教文化背景,可窥见畜产在唐代社会重要的经济价值与法律地位。 

【文章来源】: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42(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唐代对于官私畜产法律规制的归类
    1. 日常管理与养护
    2. 交通运输与讯息传递
    3. 祭祀、外交
    4. 商业交易
    5. 非法侵害
三、唐代官私畜产管理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1. 对不同畜产的法律保护程度有所区别
    2. 强调对畜产的交通和军事价值的发掘
    3. 不杀畜产为优先原则与朴素的自然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4-13世纪汉文、吐蕃文、西夏文买卖、博换牛马驼驴契比较研究[J]. 杨际平.  敦煌学辑刊. 2019(01)
[2]论唐《厩牧令》有关死畜的处理之法——以长行马文书为证[J]. 赵晶.  敦煌学辑刊. 2018(01)
[3]罗马法之神圣物与唐律之神御物比较研究[J]. 张文晶.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3(02)
[4]论唐代驿站军事交通法律制度中的军民结合思想[J]. 黄勇,李小历,况腊生.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2(01)



本文编号:35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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