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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应急基本法的结构调整——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为起点

发布时间:2021-12-29 03:55
  从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和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需要出发,有必要对我国应急基本法的结构及其调整问题进行探讨。2007年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不力的重要原因,是该法设计的应对制度定位高度不够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的协调能力有限。根据国家应急法律体系对应急基本法的需求,应当以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在制定统一的国家应急基本法中,应当高度重视常态体制进行应急决策的制度构建和国际合作问题。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立法的初衷
    (二)法律实施的淡漠迟钝
二、国家应急基本法的作用和结构
三、国家应急基本法的调整和再造
    (一)常态体制下的应急决策
    (二)应对突发事件的国际关系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ISO22320:2011《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事故响应要求》国际标准解读[J]. 宣泓.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 2012(02)



本文编号:355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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