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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较大的市”增设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0 11:29
  自1982年《地方组织法》规定”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较大的市”增设标准是成为能否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前提。然而,由于其自身缺陷,“较大的市”增设标准历来备受争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标准,使得完善“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标准的研究进入了学术讨论的视野。时至今日,全面下放地方立法权后,“较大的市”已经扩容到设区的市,确定“较大的市”的权利下放到省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完善“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标准就成为省级人大常委会赋权过程中的难题。文章从增设“较大的市”之历程出发,梳理我国增设“较大的市”的发展脉络,并对国务院增设“较大的市”予以反思。基于新修正的《立法法》,分析《立法法》修改前的背景情况,说明立法权全面下放所引发的讨论,指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出路。根据以往增设“较大的市”利弊得失,从城市的规模、功能定位、发展程度和立法能力等方面,尝试通过合理的逻辑结构,提出切实可行的行使地方立法权标准的建议。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二、增设“较大的市”之历史反思
    (一)增设“较大的市”之历程
    (二)增设“较大的市”之反思
三、新《立法法》中有关“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争论
    (一)新《立法法》修正前有关增设“较大的市”的背景
    (二)新《立法法》中有关全面下放地方立法权的讨论
    (三)“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出路
四、“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标准研究
    (一)“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标准的发展思路
    (二)“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标准的实践观点
    (三)“较大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城市群发展背景下较大的市立法权之扩展[J]. 陈光.  江汉学术. 2015(01)
[2]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及其重要性——以广东省社会组织立法为例[J]. 曹旭东.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04)
[3]论“较大的市”之立法权——基于对宪法文本的解读[J]. 王怡.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04)
[4]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度创新空间[J]. 刘文静.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04)
[5]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J]. 彭东昱.  中国人大. 2014(19)
[6]“较大的市”完整立法权探论[J]. 涂缦缦.  交大法学. 2014(03)
[7]关于较大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 杨朝顺,李边疆.  山东人大工作. 2014(05)
[8]完善“较大的市”审批制度[J]. 黄显鸿.  理论建设. 2014(01)
[9]郑雪君代表:呼吁重新启动较大的市审批工作[J]. 郝祥平.  科技创新与品牌. 2013(04)
[10]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宪政定位与完善[J]. 谭波.  行政论坛. 2012(04)

硕士论文
[1]“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立法程序研究[D]. 余卉颖.湖南师范大学 2012
[2]“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及趋势研究[D]. 张馨元.中国海洋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59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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