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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赌”后凭欠条软暴力索债的行为定性——以许某、冯某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2-02-04 17:48
  准确判断"诈赌"后凭欠条软暴力索债的行为定性需将行为分解后再整体考量。首先,通过届分欺诈性赌博、赌博性诈骗认定"诈赌"本质系名为赌博、实为诈骗,欠条所指向的是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赌债,后续凭欠条实现虚假债权时才既遂。其次,判断后续软暴力索债是否已达足以产生心理恐惧、强制程度以及凭欠条取得钱款须区分行为人实施行为以及被害人交付财物心理来认定构成何罪。行为人实施的整体行为兼具诈骗与威胁恐吓性质,当被害人同时基于错误认识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最后,综合分析前后两部分行为关系系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诈赌”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认定
    (一)“诈赌”的本质系名为赌博、实为诈骗
    (二)出具虚假欠条并非诈骗既遂节点
二、后续凭欠条软暴力索债的行为认定
    (一)软暴力索债方式已达足以产生心理强制程度
    (二)凭欠条索债取得钱款构成诈骗抑或是敲诈勒索
三、前后两部分行为的关系及罪数评价



本文编号:36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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