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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体之间:美国公立大学录取纠纷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9 09:51
  法院在审理公立大学录取纠纷案件时,如果仅适用单一审查标准,在特定情形中可能无法充分救济学生权利。美国法院认可录取行为属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范畴,但对其行使裁量权做出的评判结论并非一概遵从。在实务中,法院亦基于行政法和宪法条款构造了由宽松至严苛的审查标准,根据不同案情解决录取评价中出现的程序纠纷和分类纠纷,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我国法院有必要根据诉讼主张和案情事实,适当提高司法审查强度,关注录取评价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甚至适度审视形成评判结论的逻辑过程,以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录取工作的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复旦教育论坛. 2020,1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于行政法的审查标准:解决录取评价中的程序纠纷
    (一)是否存在主客观评价标准之间的冲突
    (二)是否合理考虑与学业表现相关的因素
    (三)是否遵循过往录取先例或事前承诺
三、基于宪法的审查标准:解决录取评价中的分类纠纷
    (一)在录取评价中考虑身心障碍因素:适用合理审查标准
    (二)在录取评价中考虑性别因素:适用中度审查标准
    (三)在录取评价中考虑种族因素: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四、美国公立大学录取纠纷司法审查标准之镜观
    (一)正当程序: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
    (二)过程探索:录取评价的逻辑推理
    (三)以法为矩: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补救到多元:美国高等教育促进入学机会平等的理念变迁[J]. 申素平,王俊.  高等教育研究. 2018(11)
[2]论实体性正当程序[J]. 刘东亮.  法治研究. 2017(02)
[3]美国公立高校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司法审查的新动向——以“费希尔案”为基础的考察[J]. 申素平,王俊.  高等教育研究. 2017(02)
[4]制度能力与司法节制——论对技术标准的司法审查[J]. 宋华琳.  当代法学. 2008(01)
[5]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J]. 张千帆.  法学家. 2006(06)



本文编号:363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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