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无支配自由”的法治——合法性原则及法治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02-21 10:01
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在于免于专断,它许诺了一种无支配自由的理想,从中可以导出以共同善为旨归的实质合法性原则,否则法律本身就成为专断的表现,从而远离法治的无支配理想。另一方面,祛除专断要求在程序上克服不受控制的权力实施,法律统治的可能性因而要依凭政体形式、权力制衡、程序论辩等制度条件。此外,由于专断具有不可问责的特征,因而法治的实现还要求公民能够信任法治并透过行动对官员积极问责,这可称之为法治的文化条件。最后,法治在其性质属性上具有政治善、共同善、基本善以及内在的善之多重面向,这强化了无支配自由作为法治理想的吸引力,特别是对现代多元社会的普遍吸引力。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法治之下的自由
二、专断的概念与合法性原则的建构
三、法治的可能性:制度和文化条件
四、无支配自由法治理想的性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J]. 陈景辉.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1)
本文编号:3637025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法治之下的自由
二、专断的概念与合法性原则的建构
三、法治的可能性:制度和文化条件
四、无支配自由法治理想的性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J]. 陈景辉.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1)
本文编号:363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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