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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能否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

发布时间:2022-02-21 21:31
  <正>【案例】2019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第3部分第1条规定:"承包耕地的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收回发包的耕地,另行发包。"对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各方有不同意见。《意见》起草单位坚持认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收回发包的耕地。"为慎重起见,该市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来函咨询。省农业农村厅在复函中建议,《意见》中不宜做出发包方有权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的规定。 

【文章来源】:湖南农业. 2020,(06)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63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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