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人伪造印章处分票据侵吞被代理人货款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2-09-29 13:12
票据支付作为商事活动中惯常化的交易手段,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也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实务中,常见代理人伪造印章处分票据侵吞被代理人货款行为,关于该行为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文章结合案例,从犯罪主、客观四个层面展开分析,全方位论证将其作为职务侵占罪定性处断的合理性。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简介
(一)基本案情
(二)观点分歧
二、评析观点
(一)犯罪主观方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处无法正确评价行为人主观犯意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无法完整评价本案犯罪行为体系
(三)犯罪客体:本案存在的表见代理对诈骗犯罪定性构成排斥
1. 本案中同时存在民法和票据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
2. 表见代理导致本案实际受害人与受骗人不一致
3. 票据行为对三角诈骗、诈骗罪间接正犯的定性排斥
(四)犯罪主体: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身份宜结合实际进行体系解释
1. 承认因加盟、代理等非雇佣关系产生的实际“职务”
2. 应承认固有职权在现实条件下合理延伸所产生的“职务之便”
三、结语
本文编号:368265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简介
(一)基本案情
(二)观点分歧
二、评析观点
(一)犯罪主观方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处无法正确评价行为人主观犯意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无法完整评价本案犯罪行为体系
(三)犯罪客体:本案存在的表见代理对诈骗犯罪定性构成排斥
1. 本案中同时存在民法和票据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
2. 表见代理导致本案实际受害人与受骗人不一致
3. 票据行为对三角诈骗、诈骗罪间接正犯的定性排斥
(四)犯罪主体: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身份宜结合实际进行体系解释
1. 承认因加盟、代理等非雇佣关系产生的实际“职务”
2. 应承认固有职权在现实条件下合理延伸所产生的“职务之便”
三、结语
本文编号:368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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